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今日开县网    www.kzzj.cn    日期:2009-09-04 00:08   开县府办发〔2009〕162号

      [字体: ]打印值班总编:刘登平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
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渝府发〔2009〕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2020年全市3256万亩耕地和2750万亩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年产1100万吨粮食总产目标,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市各级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工作,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林业部门要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绿色通道和“森林工程”建设。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拟定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励政策。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直接责任。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耕地保护社会监督责任。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切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耕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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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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