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县网 www.kzzj.cn 日期:2009-09-10 14:43
|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 值班总编:刘登平 |
四川成都“醉驾案”尘埃落定,罪犯孙伟铭改判无期徒刑,由生到死,又由死到生,案件一波三折,原因何在?《今日观察》正在评论。
主持人(王小丫):大家好!这里是正在播出的《今日观察》。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孙伟铭案”的终审判决。昨天上午,备受大家关注的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一案被判死刑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是其有真诚悔过的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由死到生,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一个曲折的过程?孙伟铭案对于我们今后的执法有着怎样的标本意义?今天我们将就此展开评论。
两位评论员是霍德明和张鸿,同时请大家登陆央视网、新浪网、搜狐网,以及腾讯今日话题来发表您的观点和建议,稍候我们或许会关注到您的留言。
首先,我们还是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新闻背景。
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造成4死1伤,这样的人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在争论了数月后,9月8日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庭上,孙伟铭向受害人家属深深鞠了一躬,二审宣判后,孙伟铭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孙伟铭:(我要)站在反省自己的角度,来接受这样一个结果。
去年12月17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一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孙伟铭驾车先后撞向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了4死1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这次将孙伟铭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法官也做了说。
王静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孙伟铭案审判长):我认为被告人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4死1重伤的这样一个严重后果,应该依法严惩,但是这个案件毕竟有它的特点:第一,从他的主观动机上来看,他是有一种间接故意犯罪。他跟那种直接的以驾车的方法,直接撞击行人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犯罪,在主观故意上边有所区别;第二,案发以后,被告人孙伟铭委托他的父亲,尽量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反映出他有这个强烈的悔罪愿望和实际行动。
对于孙伟铭案的这一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醉酒驾车行为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
“孙伟铭案”凸显司法的与时俱进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看到了法官的陈述,也说孙伟铭是有悔过的表现,那么两位评论员你们认为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这个无期徒刑,这个当中究竟是什么原因改变了法院的判决?
霍德明:的确发生了很多事情,而且他戏剧化的一些作为,使得他这个判决有所变化。我先把这个时程给大家捋一下,7月23号,法院一审判决,死刑;7月28号,孙伟铭决定上诉;8月4号,法院受理;9月4号,法院再开庭;9月8号,当然就是宣判了。从8月4号到9月4号之间,孙伟铭委托他的父亲,以及他的亲戚,把他这个案子,跟被害人做了极有诚意的沟通,以及取得他们的谅解,在这个过程中间,尤其是他父亲把他名下的财产,以及孙伟铭底下的财产,以及和其他亲戚朋友告贷的一些,所谓金额总共大概一百万,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一个叫做谅解书,而这个谅解书在9月2号就提到法院这边,作为一个证据,证明他们是的确有诚意,把这个不幸的事件,做一个至少民事上的赔偿,而这么一个民事上的赔偿,虽然是在刑事上,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很显然,在我们这个过程中间,打动了很多被害人的亲属的直接的感受。所以在这次判决以后,被害人亲属,我看到了报道是,他们觉得对于孙伟铭的判决这一次还是合理的,当然在他的父亲这方面,老人家还是有这个癌症,现在还住在医院里面。
张鸿:对。
|
(责任编辑:郑虹) |
匿名 发表于 2009-9-11 11:40:26!!!!!!!!!!!!!!!!!!
这个道理相信大家是赞同的!
强烈支持河南法院的公明判决!
前几天四川和广东的法院将醉驾罪犯从死刑改为无期,
是严重的渎职!
这两个法院根本就不懂逻辑!
在他们眼中只有挥刀的人才是杀人犯而出谋的不算!---从这两个法院"明知故饮后撞死人不算故意杀人"的判决中只能让人得出他们脑里是这么个愚蠢的逻辑啦!
反观来看,河南的法官是明理和正气的!
不愧为包公的同乡!
| 开县·推荐 | ||
| |
| 胡同·娱乐 | |
| 生活·时尚 | ||
| 赞助商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