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开县网 www.kzzj.cn 日期:2009-06-0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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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确保并发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国家《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农村和城镇居民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鉴定及费用支付补助,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导致并发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和督促落实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委、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及费用补助,由县乡财政共同分担。
第二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第五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认为因手术引起并发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申请鉴定,并由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申请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也可直接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鉴定。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申请人可持鉴定结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治疗、补助申请。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治疗申请后,应当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指定治疗机构,并根据生效鉴定结论载明的并发症等级,逐月向指定的医疗机构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等级为一等的,即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按照二级300元/月,三级250元/月,四级20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因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按照二级150元/月,三级120元/月,四级100元/月的标准执行。
治疗后症状消失,经鉴定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已经治愈的,不再支付门诊治疗费用补助和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凡被确认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民政部门对生活不能自理和低收入家庭且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户;教育部门要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劳动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就业。
第十四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并发症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统一结算,并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先行报销。
第十五条 手术并发症住院的,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开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需护理人员不报销护理费),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一次住院报销两趟次。
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的,其住院期间停止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 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转为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费用的分担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核定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补助。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除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和生活补助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执行,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差额费用,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垫付后,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未报完的发票、处方及医院证明,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自费药品除外);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及每年的生活补助,由乡镇街道分人头填报补助审批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的意见及时调度资金并拨付给乡镇街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开县府发〔2007〕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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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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